来源:ayx注册 发布时间:2025-09-16 12:57:36
送来《龙门县源圣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位于惠州市龙门县平陵街道平江路坦塘,租用原海强建材厂所属用地及现有办公楼部分用房(项目范围按生产区域划分),占地面积12126平方米,建筑面积8871平方米,主要建设1套沥青混合料生产线个封闭式钢架棚式骨料堆场。项目主要是做沥青混合料生产,年产量630000吨,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劳动定员13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门县源圣建材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大气专项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设临时施工营地,不设食堂和宿舍,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办公依托周边已建成的生活设施解决,生活垃圾污水按原有方式来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1、项目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厂区须做好硬底化及绿化,厂界须实施围闭遮挡措施。涉及产生废气和噪声的厂房车间和物料堆场(仓库)须采用封闭式设计,并科学设置抽排风,形成负压状态。本项目各类型产品在不同生产环节中,应按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上料(进料)工序须采用密闭输送带(两侧和上方设置U型彩钢板密封)运送物料,输送带两相接处设置密闭集尘罩;料斗除进料口外须三面围闭,并在上方设置集尘罩(安装挡灰软帘包围型集气罩,形成负压集尘环境)。
(2)项目骨料烘干工序配备1台旋转烘干筒,燃料为轻质柴油;旋转烘干筒工作期间须保持密闭,并且配套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骨料干燥粉尘和燃烧废气(SO2、NOX、烟尘)须通过旋转烘干筒排气口密闭收集。
(3)项目骨料、粉料(经干燥后)筛分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及装置内进行,振动筛运作(包括进入热骨料仓过程)产生的粉尘须设置集尘罩收集。
(4)项目骨料、粉料进料储存工序须配备全密闭整体封装的筒仓(罐),进料、计量和供应时产生的粉尘通过筒仓仓顶及量斗设置的密闭集尘罩收集。
(5)项目粉磨工序(将振动筛筛选出来的不合格碎石重新粉磨制成矿粉使用)须在密闭区间及装置内进行,整个流程间物料的运转均须由密闭管道连接各个设施,确保运转时无粉尘外溢,少量投料、出料粉尘通过进出口设置的喷洒抑尘措施(雾炮机)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上述(1)-(4)环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相关集气系统收集,引至共六套“布袋除尘装置”(环节(1)采用1#,环节(2)-(4)采用2#,2个矿粉储存筒仓仓顶配套采用3#-4#,2个回收粉储存筒仓仓顶配套采用5#-6#)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0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全厂区范围内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SO2、NOX、烟尘排放须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重点区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6)项目沥青输送、储存、加热、搅拌和出料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及装置内进行,沥青储罐区与柴油罐区均须设置围堰,地面须落实防渗措施。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沥青烟、苯并[a]芘)经集气系统收集后,与柴油储罐顶部专用呼吸阀收集到的柴油废气(非甲烷总烃)一并经“旋流塔+离心油雾分离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0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
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须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7)项目生产过程中沥青烟排放伴随的异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标准值及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8)项目的原料堆场须在四周设置防尘挡墙,并配备遮盖顶棚和水雾喷淋装置,不得露天堆放;厂区路面行车、装卸料、原料堆放时,均须采取洒水抑尘的方式处理粉尘,并安排专人定期清扫厂区及路面,及时清理散落物料和沉积粉尘;运输车辆应做好清洁、遮盖等措施,对附近进出厂区主要运输线路应加强洒水抑尘,清扫保洁,防止运输扬尘污染。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旋流塔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定期更换的废水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区、进出厂道路等区域周围应建设截排水沟,将收集的初期雨水排入厂区内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喷淋降尘,不得直接外排;员工办公生活污水排入原海强建材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原有方式做处理及排放(生活污水环保责任主体为海强建材厂)。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普通工业固废包括不合粒径碎石(粉末)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旧布袋、堆场和生产区定期清扫的粉尘、沉淀池沉渣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除废旧布袋外的石料、粉料和晾干后的沉渣均可回用于生产环节);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及其容器、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废导热油、废原料桶、废焦油、废活性炭、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扬散、流失、渗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8.2432t/a,非甲烷总烃≤0.0867t/a(含无组织排放量)。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规模等出现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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